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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周历 | 科学抗疫这些这些谣言你莫信 这些错误你别犯

2022-09-02 10:03   济宁市全媒体辟谣平台   高桂菊, 郭瑾

济宁市全媒体辟谣平台9月2日讯(记者 高桂菊)科学抗疫,谣言当止。本期辟谣周历再次聚焦与新冠肺炎相关的谣言,希望大家辨明真伪,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制图:郭瑾

辟谣了这些常见流言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参加核酸采样,还有的高风险区居民,偷偷出门找朋友打牌、喝酒这些错误行为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不配合封控管理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大家要提高警惕,一切信息以权威发布为准,对于发现的疑似谣言信息也可以通过扫描下方“济宁市全媒体辟谣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微信小程序在线留言投诉举报,平台将及时查证,还原事实真相。除了辟谣,这里还关注网络热点,及时回应网友关切,追踪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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